文号:甬人社发〔2019〕60号 发布日期:2019-07-30
根据《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9〕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技术职称相关要求
(一)范围对象。在我市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
(二)基本要求。参评的技能人才需符合我省相应专业工程技术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并达到行业继续教育规定学时要求。技能培训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同等对待。
(三)学历资历要求。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四)直接申报条件。对在生产一线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工程技术职称评审。
获得浙江省技术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获得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的人员,市“十百千技能大师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大师”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助理工程师;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获得者,市“十百千技能大师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大师”和“拔尖技能大师”的人员,获得市“技能之星”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以上项目的认定均以证书或文件为准。
(五)评审条件。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对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的论文要求,注重对其能力、贡献、业绩等评价。
二、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要求
(一)范围对象。在技术技能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考评要求。
1.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1)取得相关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
(2)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2.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工种)二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1)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
(2)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资格,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
3.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4.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技能考核。对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的,可免理论知识考试,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参加相关职业(工种)二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时还可免综合评审。
三、其他事宜
工程系列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修订本行业工程技术评价标准时,要充分考虑技能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完善评价办法、评价程序。
各技能鉴定机构应及时调整技能考评办法,综合考虑,健全完善评价程序。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广大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和支持贯通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和发展。
原有政策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