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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条件的解读
作者:浙江人社    来源:浙江人社     发布时间:2019-10-22    浏览次数:【6814】 字号: T | T

截至2019年4月28日,国家陆续颁布了87个职业新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其中人力社保部门可实施鉴定的职业新标33个,其中最热门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电工、汽车维修工、车工、中式烹调师等都有了新标。现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等2个职业新标解读如下: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两个职业的新标中均设置了四个等级,即四级/ 中级工、三级/ 高级工、二级/ 技师、一级/ 高级技师;各职业等级都执行逐级报考;申报三级/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的,不再设置以“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的申报条件。也就是说,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在工作资历、资格水平并举的基础上,经过边干、边学、边思、边总结,通过鉴定考核能从中级技能水平逐步提升到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水平。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两个职业的新标均对“相关职业”“相关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作了明确界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申报中所说的“相关职业”指: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管理咨询、管理研究等;“相关专业”指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管理科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指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中所说的“相关职业”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专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两个职业专业属性突出,职业功能关联性较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和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形成互通,即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可以报考高一级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可以报考高一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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